本条例的释义:一般条文

释义  

在本条例中  

(listedcompany)指有股份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  

《上市规则》(listingrules)指认可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3条订立的、管限证券在该交易所营办的证券市场上市事宜的规章;  

公司(company)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原有公司;  

《》(IndexofCompanyNames);  

(companysecretary)包括担任公司秘书职位的人(不论该人是以何职称担任该职位);  

公司登记册(CompaniesRegister);  

公司集团(groupofcompanies)指2间或多于2间的法人团体,而其中一间是余者的控权公司;  

分担人(contributory)就公司而言,指负有法律责任在该公司清盘时作出付款作为该公司资产的人;  

文件(document)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及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文件;登记册;  

可赎回股份(redeemableshares)指须按或可按公司或股东的选择而赎回的股份;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date)就本条例任何条文而言,指该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成员(member)就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创办成员或同意成为该公司成员的人,而该人的姓名或名称是以成员身分记入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的;  

有联系公司(associatedcompany)就法人团体而言,指——该法人团体的附属公司、该法人团体的控权公司或上述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  

局长(Secretary)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身分证(identitycard)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  

法人团体(bodycorporate)包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但不包括单一法团;  

法院(court)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并包括裁判官;  

股份(share)——指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及(如公司的任何股份被转换为股额)包括股额;  

股份权证(sharewarrant)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权证——述明其持有人拥有该权证指明的股份及使该等股份可藉交付该权证而转让;  

非上市公司(unlistedcompany)指没有任何股份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  

非香港公司(non-HongKongcompany)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符合以下说明的公司  

1、在第16部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  

2、在该生效日期前,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在该生效日期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前身条例》(predecessorOrdinance)指在附表9第2条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  

指明格式(specifiedform);  

原有公司(existingcompany)指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  

书面决议(writtenresolution);  

特别决议(specialresolution);  

破产管理署署长(OfficialReceiver);  

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  

高级人员(officer)就法人团体而言,包括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或公司秘书;  

执业会计师(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practising))具有《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处长(Registrar);  

章程细则(articles)就公司而言,指该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附注——载于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须视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  

备任董事(reservedirector)就私人公司而言,指根据第455(1)条提名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的人;  

创办成员(foundermember):就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而言,指为第67(1)(a)条的目的而在该公司的章程细则上签署的人;或就原有公司而言,指在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上签署的人;  

普通决议(ordinaryresolution);  

注册非香港公司(registerednon-HongKongcompany)指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的非香港公司;  

债权证(debenture)就公司而言,包括该公司的债权股证、债券及任何其他债务证券(不论该等债权股证、债券及债务证券是否构成对该公司资产的押记);  

会计交易(accountingtransaction)就公司而言,指第373条规定须记入该公司的会计纪录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任何条例规定该公司须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的交易;  

经理(manager)就公司而言——指在董事的直接权限下就该公司执行管理职能的人;但不包括该公司的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16条委任的该公司的产业或业务的特别经理人;  

董事(director)包括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该人是以何职称担任该职位);  

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电子纪录(electronicrecord)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能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  

幕后董事(shadowdirector)就法人团体而言,指该法人团体的一众董事或过半数董事惯于按照其指示或指令(不包括以专业身分提供的意见)行事的人;  

认可交易所(recognizedexchangecompany)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2)条认可为营办证券市场的交易所公司的公司;  

认可证券市场(recognizedstockmarket)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旧有公司条例》(formerCompaniesOrdinance)指——《1865年公司条例》+(186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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