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承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CHENGHUI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 4 个月内(如在 2020╱21 课税年度,即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www.ird.gov.hk> 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 公用表格 : 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 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
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
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 | 适用业权 |
---|---|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 | 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 | 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 | 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1)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2)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3)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www.ird.gov.hk>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