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香港审计报税
  • 物业税 - 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 - 业主的税务责任

物业税是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由物业所得的实际租金(包括顶手费)计算,向业主征收。如在有关课税年度业主曾就物业收取租金并须课税,除非已收到适当的报税表(见下文),否则必须在评税基期终结后 4 个月内(如在 2020╱21 课税年度,即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本局,并叙明有关物业的详情。本局备有「物业出租通知书」表格(IR6129),业主可在本局网页<www.ird.gov.hk> 内「公用表格及小册子 : 公用表格 : 物业税」一栏下载,或致电 2598 6001 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


已收到报税表的业主,即使没有租金收入(例如物业由业主自住或供其他

人士免费使用),仍须填妥报税表并在注明的限期内交回本局,以便本局更新

有关纪录。业主应在适当的报税表内填报其租金收入:


报税表 适用业权
个别人士报税表 (BIR60)个别人士全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7)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
物业税报税表 (BIR58)法团及团体拥有的物业


此外,须缴付物业税的业主必须:

1)保存租金纪录(例如租约及租单副本等)最少 7 年。

2)如地址有更改,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3) 如物业的业权有变更,于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本局。

有限公司拥有的物业如获豁免物业税,假若业权或用途有变更,或因任何其他情况而可能影响其税项豁免的资格,该有限公司必须于事后 30 天内将该项改变以书面通知本局。

不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可招致重罚。如需更多有关业主的税务责任的资料,可参阅本局网页<www.ird.gov.hk>或致电 187 8088 查询。


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