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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HUI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经营企业和个人名单是指恶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或个人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为了“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工作机构
市局成立“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赵中祥局长任组长,潘公社、王锡建、吴凤军、普亚飞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企业监管处、消保处、公平交易处、商广处、企业注册处、市场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是“黑名单”审定决策机构。各成员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的各项具体工作。法制处负责日常综合工作。
二、审定原则
(一)被录入“黑名单”者应当为主观恶意违法者,其他违法者不录入“黑名单”。
(二)违法行为要有一定的危害程度,达到下列一条以上:
1、违法数额较大: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严重:受到罚没款1万元以上、责令停业整顿、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3、影响恶劣:主要参考是否被新闻媒体曝光、是否造成上访、负面影响大小等因素;
4、主观恶性严重:有阻挠执法、屡罚屡犯、顶风作案等情节;
5、危害后果严重:指对消费者、其他企业、社会的危害情况,如涉及食品、农资、建材等;
6、其它。
(三)要考虑违法活动在其整个经营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并考虑列入“黑名单”后会不会引起严重不良后果。
三、录入内容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住所(地址)、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姓名及其身份证号、住所、字号名称;
(二)案件性质;
(三)简要违法事实;
(四)处罚结果;
(五)处罚决定书编号;
(六)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七)其它。
四、录入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审定两次。消保处、公平交易处、商广处、企业监管处、企业注册处、市场处应要求各单位按照录入内容要求使用电子信息归口报送案件情况并对照审定原则签署是否录入“黑名单”初始建议,并负责对所报案件进行审查复核,提出“黑名单”草案,通过局办公网发送至法制处。特殊情况下根据领导要求报送。
(二)法制处进行审查汇总,提出“黑名单”送审稿。
(三)召开“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黑名单”。
(四)交信息中心录入警示系统锁定并公布。
五、企业监管处负责“黑名单”录入警示系统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工作开展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前期已录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回查,结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资料,认为确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有其他良好表现或合理理由的,经企业或个人申请,编入提前解锁名单草案,连同企业或个人的有关情况,一并提交“黑名单”审定及录入警示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予以提前解锁。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