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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7-06-15

文章来源:济源市政府网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济源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文件精神,激发我市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创业创新,力促转型升级

(一)支持大众创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节约集约、盘活存量保障用地,集中建设标准化厂房和仓储设施,解决中小微企业用地问题。对小微企业积极鼓励以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和培育认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力争全市每年培育1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1家省级众创空间。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33号)文件中关于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激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各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提升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补。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认定具体条件和奖补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和产品认定工作。收集整理中小微企业技术需求,向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利用济源科技大市场等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以奖代补、发放创新创业券等方式,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推动转型升级。建立重点培育中小微企业库,将年产值达到500—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作为规模以上培育的目标对象,进行重点培育监测和规范引导。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收购等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引导中小微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市场供求信息,及时引导企业减少市场滞销积压产品生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协作,组织开展技术、产品对接和信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中小微企业产销对接活动4次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

二、加大要素支撑,破解发展瓶颈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效能公开)规定,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牵头单位:济源银监办,配合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银担企对接,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评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让利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与成本。鼓励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积极争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与上级银行沟通,争取信贷规模、单列指标和直贷项目。充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激励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获得率实现“三个不低于”。探索实施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试点工作,为符合条件、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25%、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落实企业挂牌上市前扶持政策,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按照200万元标准,分阶段进行奖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奖补资金100万元;符合条件实现成功转板上市的,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差额奖补;企业在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成功挂牌后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补;已上市公司成功实现股票市场再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金融给予不超过0.1%的奖补,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为: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

(七)发展壮大担保机构。建立资本金投入和再投入机制,支持市投资担保公司发展,增强资本实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担保规模。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偿政策。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融资额的1%,降低担保费率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解决人才用工问题。定期、不定期召开室内外招聘会和大型人才招聘洽谈会,开展中小微企业用工调查和用工需求监测,做好用工对接,力争全年举办用工对接及专场招聘会80场次以上。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网上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劳动密集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的,或一年内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九)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经省人社厅批准后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低于4.5%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稳岗补贴用于补助企业待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继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对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组织开展高级工培训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参加技能鉴定,按照鉴定费用70%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组织新录用职工培训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用和技能鉴定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并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推进信息化应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一)提升信息化应用。组织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中小企业两化融合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支持引导信息服务商通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并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小微企业中的应用,帮助企业扩大销售。建设一批“智慧企业”,对获批的“智慧企业”分等级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

(十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投资洽谈、网上展销等经贸活动。对参加国内国家级的国际性展览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到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境外品牌贸易中心租赁柜台、仓库或设立展示厅,对企业产生的摊位费等费用予以支持。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产销对接,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外包,拓展小微企业市场空间。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五、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依托三级平台网络,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资源,完善政企沟通、问题办理和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对已建成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择优支持,根据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实际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以奖代补,鼓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全市已经建成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向省里择优推荐支持。积极培育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争创国家级示范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发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新兴产业,对工业企业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通过市公共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定期从中小微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健全企业服务工作机制,提高各部门办事效率。认真落实企业问题交办通知书、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对交办到各部门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给企业作出答复,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企业做好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清单制度,取消征地管理费等3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降本增效政策措施及各项涉企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和税费,对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涉企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严禁清单外的涉企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建立企业负担举报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监察局)

各部门要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其它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政策执行期限国家、省、市文件已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期限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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