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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内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根据《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优惠办法》、《内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中心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入驻企业可免费享受50-100平方米办公场地、厂房优惠;超过100平方米的,租金按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条 入驻企业每户每年享受3000元水、电费补贴,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贴。
  第五条 财税优惠扶持

  (一)入驻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超3%税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入驻企业主营产业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入驻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年底前,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入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入驻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入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后,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入驻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入驻企业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第六条 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属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最高额度200万元的贷款,并由受益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入驻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在中心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可享受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担保的小额贷款,其中,一般性个人贷款5万元,妇女贷款8万元,大学生创业贷款10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可放宽到1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新吸纳各类人员数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创新奖励措施
  (一)鼓励入驻企业设立科技服务机构。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二)鼓励入驻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对入驻企业研发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三)对入驻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项目)或技术创新项目,由各级各部门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有关政策与资金支持。
  (四)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中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5-1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第八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入驻企业的各类认证,由中心协助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入驻企业,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供电,优先选择劳务人才。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配套的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有关部门应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四)金融机构对入驻企业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需求,应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政府将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对来中心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境外人员,可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市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境外人员,可签发一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六)凡获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附则
  (一)入驻企业可择优享受国家、省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待遇,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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