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毕节“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加快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市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产业扶贫政策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对在本市脱贫攻坚任务较重乡镇投资的外来企业,除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外,可按“一企一策”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   发挥国家、省、市产业基金杠杆作用,申报获得国家和“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扶贫产业子基金”投资的脱贫攻坚扶贫产业项目,市县(区)及时按照省里确立的比例和项目投放进度安排,推动财政出资如期到位;发挥市级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且符合产业基金投资管理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市级产业基金可按持股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投资。

第五条   支持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建设特色小城镇、农业园区。社会资本投资3000万元以上产业扶贫项目,连续两年带动100户贫困户发展的,实行市级领导挂帮,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参股、担保、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投资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四型十五类”产业等领域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七条   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区)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且单个服务点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地农特产品占当年销售额70%以上,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三章  产业链发展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产业链推进行动计划,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外来企业投资本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链和培育产业链相关项目。鼓励产业链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项目,按《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招商领导小组〔2012〕2号)给予牵头引进企业奖励。

第九条   充分发挥毕节试验区政策空间,整合本市已有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带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产业链培育发展。对产业链发展项目,优先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加强财税、金融、土地、环境等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政策配套扶持体系。

第十条   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与本市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 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最高10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向无关联的本市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奖励经费由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负责。固定资产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十二条   对本市产业链相关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商品展销等)项目,根据项目运作效果与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补助经费不超过50 万元。补助经费由产业实施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四章  集团式招商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商(协)会组织与本市合作开展中介有偿招商,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协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聘为招商顾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围绕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面向国内外商(协)会、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企业进行集团式招商。对商(协)会成员企业抱团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跨国集团、行业龙头企业按本政策第十六条中国500强企业和民营企业500强支持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7年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给予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按照2:8的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并经省认定为首次入黔500强企业,投资除基础设施建设、地产开发、能源开发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再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发展。上述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按照2:8的比例承担。固定资产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五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十七条   投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项目除外。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在《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其他农特产品在流通环节适用11%增值税税率。

第十八条   对工业类投资项目已满国家定期减免优惠时限,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十九条   对引进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在本市落户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在市内将其国家级研发成果就地转化的企业,市级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所在地县(区)匹配等额支持资金。

对获得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及科技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负责。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二十条   对本市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积极协调申请国家级、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自用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实施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负责。

租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按自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厂房装修、设备搬运、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入园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三年免租,在免租期内达到约定投资规模、产值和就业,再延长两年免租期。企业租赁开发区(产业园区)、保税区仓库,参照租用标准化厂房给予优惠。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外来企业在本市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内领建园中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各县(区)可按本政策第二十一条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规定上浮5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晋升国家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类企业在本市投资,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零突破的企业,按进出口实际业绩给予每美元0.015元人民币的奖励,以后年度持续增长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5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工业项目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企业在融资、用工培训、用地、用电、税收减免、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在本市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县(区)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外来企业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将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本市并成功上市的,按照国家、省和《毕节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毕府办通〔2016〕17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二十九条   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农业项目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工业项目用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全市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对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第三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市、县(区)所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30%的金额,通过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渠道奖励给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市、县(区)所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20%的金额,通过产业发展基金或其他渠道奖励给企业;对外来企业领办园中园项目用地,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投资农业项目且土地流转10年以上,实行土地流转费用“两免三奖励”政策。土地流转500亩以内(含500亩),前两年土地流转费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土地流转费的20%给予奖励;土地流转500亩以上,前两年按土地流转费的100%给予奖励,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后三年按土地流转费的25%给予奖励。土地流转奖励经费由项目所在县(区)负责。

第七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三条   深入实施人才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的社会环境,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引进人才。人才引进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实施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奖励制度。引进人才领办企业,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形资产可按50%至9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给予奖励。

第八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市投资企业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代办服务,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属市内办理的手续,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确保在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重点投资企业高管享受家庭随迁绿色通道、子女教育绿色通道、医疗健康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推进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市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毕节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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