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各市县招商投资政策

都匀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都匀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现行的鼓励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在市投资促进局登记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重点鼓励投资以下产业和领域:

(一)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及特色食品、农产品、畜禽产品开发和深加工;

(二)医药、生物资源提取加工和医疗器械生产;

(三)信息化产业、装备制造、机械加工、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新型建材 ;

(四) 印刷包装、纺织、制鞋、玩具、塑料制品加工、文化体育用品等产业;

(五)电子元件、器件、仪器、仪表及电子设备加工;

(六)文化产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及星级酒店建设;

(七)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

(八)城市综合体及商贸物流、专业市场开发;

(九)新型服务业;

(十)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相同优惠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五条    我市鼓励产业类项目向园区集中,落户园区的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8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的,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7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6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50%。

(二) 对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价格在上述优惠价格基础上再优惠10%。

(三)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孵化研发、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20%执行。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含四星级以上酒店)、专业市场、大型物流、商贸项目(不含附属住宅部分),执行当期商业或综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格的60-80%。

(五)项目建设用地均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期工业、商业和综合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待投资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项目开工建设后,经投资方申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项目投资完成进度,由本级财政安排相应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扶持政策的兑现。

第六条 落户我市园区以外,市政府指定区域的工业项目,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园区政策上浮10%执行。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前提下,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在次年第1季度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对企业上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所得部分进行奖励扶持:

(一)对当年纳税额100—200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按市级所得部分的30%、年纳税额201—500万元的企业,按市级所得部分的40%、年纳税额501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市级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经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企业在次年第1季度 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对企业上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所得部分,按第一年全额、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三)   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研发孵化企业、总部经济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    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达产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从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由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入库税额部分,前三年按100%,第四、第五年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而由税务部门返还部分除外)。

对获得国家、省、州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当年进行设备投资改造、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根据新增贷款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年贷款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龙头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对发展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新投资的农业设施上规模、上档次的,经市政府组织验收通过后,由市级财政给予当年农业设施投资总额(扣除国家投资资金)10%的一次性补助。积极推进全市中药材GAP规范生产,凡在我市带动中药材种植基地3000亩以上的企业,经市政府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并经市级畜牧主管部门确认的规模养殖的畜牧小区(基地)经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给予基础设施投入总额(扣除国家投资资金)5%以内的补助。

第九条    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属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市级财政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条 在本市投资旅游景点(区)开发项目的,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绿化工作的前提下,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点(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后的市级可控部分由市财政等额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对在都匀市注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实行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其它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国家、省明文规定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税收就业、产业带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社会力量引资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第一个引进都匀市以外社会资金在都匀投资产业类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实行奖励。本市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属于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鼓励范围且环保达标。(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已通过竣工验收投产运营。(三)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须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凡超出项目备案或者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五)BT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者资金接受方佣金,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须到市投资促进局领取并填报《都匀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无登记备案视为自动放弃第一引资人奖励。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市外资金第一产业、旅游、大型专业市场、大型物流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的2‰进行奖励。

(二)引进市外资金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的3‰进行奖励。

(三)引进市外省高新技术项目,省级、国家级分别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3.5‰、4‰进行奖励。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本政策规定进行奖励外,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引资奖励申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引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对在本市投资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明确一名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跟踪服务,实行“签约—建设—投产—达效”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设立“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代办制”,市工商、质监、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注册、审批、登记手续,一律免收代办费。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设立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匀政〔2003〕49号)同时废止。

 

 

福泉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福泉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福泉行政区域外引进资金到福泉投资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规定给与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为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资金,在福泉境内注册企业、并进行一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不含矿产开采及房开项目)。其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及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对象,第一引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一引资人是指将资金第一个引进福泉,同时最先带客商到市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全程参与招商洽谈,经客商认定,并与市投资促进局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第一引资人为多人时按一个团体认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进行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奖励程序,所引进的项目在福泉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后,引资人持引进资金的协议、身份证及注册证明材料到市投资促进局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励审批,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有关单位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奖励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计算出奖励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奖励兑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引资者进行奖励后,按企业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预付奖励。预付奖励兑现时限为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部分在企业形成固定资产后一次性全部兑现。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施行。

 

 

龙里县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产业聚集,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县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除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及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不适用。

第四条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其优惠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用地

第五条  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建设类型以划拨、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六条  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在支付征地成本后,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七条  利用“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和进行生态建设的,可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在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性管理用房;部分区域需用于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其它经营活动的,经营区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核定用地规模,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成本费用、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费、勘界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植被恢复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由投资者承担。土地出让金由投资者依照相关规定上缴。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由县财政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者在龙里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兴建农业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深精加工规模企业、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规模特色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高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三)依据项目投资规模三年未建成的;

(四)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最低投资强度的。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累进奖励(政策性退税除外):

(一)增值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奖励。

(二)所得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

增消两税及所得税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兴办第三产业项目的,自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

(三)1000万元以上按40%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上缴的土地使用税,其当年的县级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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