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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蒙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蒙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培育扶持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根据《蒙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蒙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标准:完成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以上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60%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在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用于支持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内完成并已投产企业(超出建设期时间的企业视为投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按比例用县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标准按下述方案择高执行。

方案一: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从开征时间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6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年征收总额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20000元以上,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5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方案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工且正常生产的,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

第四条奖励扶持期限的界定:从完成到建设周期期满开始计算,未能按期投产的,也从建设周期期满计算。建设期时间的计算以经济开发区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国土局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的建设时间起。企业建设周期指: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0---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5个月;5000-10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规费扶持

(一)入驻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享受县政府“零费制”优惠政策;

(二)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缴纳工程建设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

(三)生产企业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前三年按标准的30%收取。

第六条奖励扶持程序

(一)入驻企业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

(三)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提供税费缴纳证明;

(四)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每年分年中和年终两次予以奖励扶持到位。

第七条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已入驻企业签订的协议有特殊扶持条款的,按原协议执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开发区内企业的税收由国税、地税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依法征收;奖励扶持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述政策核审后统一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第九条入驻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未完成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国土局约定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强度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予以收回。

本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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