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狂欢节终无效 ,只因缺乏显著特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618狂欢节”商标无效的原审结果,这就意味着,两个“618狂欢节”商标再次被判了死刑,引发电商业内和媒体广泛关注。

2019年5月,赵某以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理由对2枚35类商标-“618狂欢节”提出无效宣告。


随后,国知局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无效理由不成立,两件“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



2020年7月8日赵某不服上述裁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2021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两枚商标无效。


2021年4月,京东和国知局分别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论,维持原判结果。


至此,两个“618狂欢节”商标还是属于无效状态,也就是说,用这个名称来做宣传是不会涉及到商标方面的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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