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可选择发出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选择手续非常简单(请参阅下段)。经营人士一经提出选择,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选择为止。凡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  

现有业务及新登记业务提出选择的时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1、现有业务的经营人士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及必须于现有登记证到期的1个月前提出选择。举例,如现有的商业登记证将于5月15日到期,证书持有人须于4月15日以前提出选择。商业登记署印备申请表格IRBR184号以供申请。  

2、新登记的业务,则必须是于1999年4月1日或以后开业,及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上提出是项选择,但有关商业登记申请必须是在业务开业后的1年内提出。  

如欲撤销有关选择,请于现有一张3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届满前1个月之前向局长发出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印备表格IRBR199号以供使用。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及撤销通知书。本局为了确保申请书及通知书的真确性,请恕不能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及通知书。  

你可以电子方式填写IRBR表格第184号,然后经互联网递交商业登记署。请参阅本局网页电子服务:电子表格及提交电子资料。  

尽管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均不会获得发还。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由于政策具有变动性、更改性,最新信息请咨询对应业务客服人员!我们将有专业服务人员为您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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