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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由国税机关利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出口公司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产生评定结果。税务机关无法采集的或需要企业确认的信息,由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9月23日前报送上述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于9月底前完成一类企业评定工作。
四、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一)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三条所列资料的;
(二)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