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经济发展,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为科技服务区、生态示范区、产业园区。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规定的入园企业,均享受我区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条 高新区的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进入高新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签订协议之日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亩,即可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每平方米2000元人民币以上;建筑容积率0.6以上。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企业扶持资金以实现土地“零地价”。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竣工投产验收后,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亩;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年度奖励企业,具体金额为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实现高新区财政收入的50%,直至到10万元/亩。

  第四条 对于产业园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实现土地“零地价”后,仍享受高新区企业奖励资金。5年内继续享受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为其缴纳所得税实现高新区财政收入的50%;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3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实现高新区财政收入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于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5年内享受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高新区按企业纳税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3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八大行业,实行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抵扣政策。
  第八条 高新区对水、电、路、汽、通信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确保入园项目生产需要。具体为:供电、供水、排水、供热、通讯、道路配套到企业墙外。
  第九条 对于进驻产业园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即免收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200元/㎡(其中城建配套费150元/㎡;人防费30元/㎡;其它20元/㎡);免收供热建设集资费50元/㎡。

      第十条 高新区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市政府规定实行奖励政策,即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投资额多少对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1万-10万元。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照纳税额实现高新区财政收入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

  第十一条 对高新区经济有较大牵动力的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产品出口创汇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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