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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2.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企业所得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14.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的上述人员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1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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