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公司合约

由公司订立或代表公司订立的合约

(1)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合约 ——

(a)如在自然人之间订立,则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者;

(b)如在自然人之间订立,则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合约各方签署者;或

(c)虽以口头方式(而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如合约是在自然人之间订立,则会在法律上属有效者。

(2)公司可藉以下方式,订立第(1)(a)款指明的合约 ——

(a)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如有的话);或

(b)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按照第127(3)条签立,并在合约中说明(不论措词如何)是由该公司签立。

(3)第(1)(b)款指明的合约,可藉书面形式代表公司订立,并由任何获该公司授权(不论明订或默示)行事的人签署。

(4)第(1)(c)款指明的合约,可由任何获公司授权(不论明订或默示)行事的人以口头方式代表该公司订立。

(5)按照本条订立的合约 ——

(a)在法律上有效;及

(b)对有关公司及其继承者以及该合约的所有其他各方均具约束力。

(6)按照本条订立的合约,可按本条批准订立该合约的相同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


公司成立为法团前订立的合约

(1)如合约看来是在公司成立为法团前,以该公司的名义订立或代表该公司订立的,则本条适用。

(2)除任何明订协议有相反规定外 ——

(a)有关合约一如由本意是代表有关公司或作为该公司代理人的人订立的合约般,具有效力;及

(b)该人为该合约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有权强制执行该合约。

(3)有关公司可在成立为法团后,追认有关合约,可追认范围犹如有以下情况一样 ——

(a)该公司在该合约订立时,已成立为法团;及

(b)该合约是由未获该公司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该公司订立。

(4)尽管第(2)(b)款另有规定,如有关合约获有关公司追认,则在该项追认之时及之后,该款所述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大于假若该人是在该公司成立为法团后,未获该公司授权而以代理人身分代表该公司订立该合约便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汇票及承付票

汇票或承付票如由任何获公司授权行事的人以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或因为该公司而开立、承兑或背书,须视为由该人代表该公司开立、承兑或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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