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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县外投资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天台县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县外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和县外投资,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天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企业

  第一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年起五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的补助,第六至第十年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50%的补助,如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十一至第十五年强继续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50%的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金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下同)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增值税县得部分,第一年先征收,后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先征收,后奖励给企业50%,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外方注册资本金在50万美元以下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当年度的企业增值税县得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外商投资或控股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外商投资建路、桥梁、水利、环保、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权限部门批准,从获得年度起五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的补助,第六至第十五年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50%的补助。

  第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种养殖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加工业)和旅游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的补助,第六至第十五年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50%的补助。

  第四条 逐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经批准外商在我县举办的科研、教育、卫生、金融、投资、商贸、物流、信息及中介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享受县财政给予相当该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总额50%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60%以外,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再返还5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创汇型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四十年。外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其地价可给予较大的优惠,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五十年。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第七条 外商投资我县的生产性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墙体专项资金、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县得部分)、土地出让业务费、统一征地管理费(县得部分)。

  第八条 对进入我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县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县始丰新城管委会按以下标准自行承担):

1

对注册资金的外商部分达到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项目

每亩2万元人民币

2

对注册资金的外商部分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项目

每亩3万元人民币

3

对注册资金的外商部分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每亩5万元人民币

4

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销售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上)

每亩10万元人民币

  上述扶持的面积按实际到位外资(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每10万美元扶持一亩土地计算。凡进入平桥、白鹤、坦头、洪畴、三合等工业集中布局区块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出让价可由当地按以上表格的标准再往上浮。以上扶持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享受全部扶持资金的一半,待项目投产后全额享受。

  外商投资项目上述优惠用地以外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各工业区每年公布的土地价格执行(该地价由各工业区开发主体年初提出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工业区不得擅自调整,此地价原则上一年一议)。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投资密度、绿化率、辅助用地比例应符合国家家的规定。

  第十条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且能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项目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另行出台更加优惠的“一项一策”措施。

  第十一条 凡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0.5%至1%的比例(300万美元以下按1%,以上部分按0.5%)折合人民币分段累计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该奖金由县财政承担。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50万元。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荐机构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我县各乡镇、部门引进外资且完成当年任务的,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每个项目的奖金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二、鼓励县外投资

  第十四条 县外投资指中国境内天台以外到天台的投资,以下简称内资。

  第十五条 新办工业内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年入库税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给予该企业实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的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新办工业内资企业,在投资密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并根据投资额的大小、企业建成投产的经营实绩,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1

注册资金为1000-2000万元以(含1000万元人民币)

每亩1万元人民币

2

注册资金为2000-3000万元以(含2000万元人民币)

每亩1.5万元人民币

3

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以上

每亩2万元人民币

上述扶持的面积按实际注册注册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扶持一亩土地计算。

  第十七条 对引进内资项目的到位资金额(其中第一、三产项目按实际投入数的50%计算)且企业有经营实绩的,10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三、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凡进入县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的,由县便民服务中心按天政办发[2002]78号《天台县招商引资、技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试行办法》文件办理。如需报上级单位审批的,由县对应机构负责联系、报批。

  第十九条 建立县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解决引进项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其他

  第二十条 经县招商引资小组考核确认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党小组予以公布,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各相关部门按批准名单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现,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有国家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天台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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