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的征收

除112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而按标准税率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

如属 ——

(a)法团;及

(b)有以下情况的法团(有关法团)∶该法团根据第22A条获摊分任何合伙的部分应评税利润,并根据第22条以该合伙的名义予以征税,

则须根据该法团的应评税利润或该有关法团的上述获摊分部分的应评税利润(视属何情况而定)按附表8所指明的税率予以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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