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

一、黄冈市促进招商引资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重点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用地按项目所在区域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同时,按土地出让成交价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补助40%,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补助50%。补助总金额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面积计算,项目用地摘牌后补助30%,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补助50%,项目投产后补助20%。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厂

房、设备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三)税收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支持措施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工业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由政府通过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投入或直接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内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完毕。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二)为上述重大工业项目配套,经产业龙头企业认定为核心供应商,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参照重点工业项目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

第三条 中小项目支持措施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在产业园区内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年实际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产业项目,3年内按其实缴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支持措施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比同等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更高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税收贡献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外资项目支持措施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新落户的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另行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措施

对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5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0%;年纳税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80%。

(二)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的,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总部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包括新设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各类总部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措施

一次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除外)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央企、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内10强、上市公司,来黄冈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全国100强、全省10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投资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委、市政府认为应纳入“一事一议”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优化环境支持措施

(一)对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项目投产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投入的2‰计奖(税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税前)。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二)设立鼓励黄冈楚商回乡投资创业绿色通道,在金融、土地、人才、科技等方面为黄冈楚商回乡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三)对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助。

(四)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黄冈投资项目的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五)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班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投资环境的投诉事项,市监察局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关于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支持技术改造

(一)加大技术改造基金投入力度,由市、县(市、区)设立技术改造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在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机器换人”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项目并按期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单个项目)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投资补助。

第二条 支持技术研发

(一)对企业创建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给予每年20-50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按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销售额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或按其关键零部件销售价格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培育、国家技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企业购买、转化科技成果分别给予补助、奖励。企业按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并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科技成果转化的,3年内按照“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中首次入围全市10强工业企业、全省100强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品牌培育

(一)企业商标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产品被新认定为湖北名牌的,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或组织)获得黄冈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被工信部新认定为 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试点示范企业、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奖励,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时间5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大学生等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时间3年以上并保持正常经营的,给予以上同等奖励。

(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涉及中小微工业企业15项市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

第二条 2018年6月30日前,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

第三条 用水报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

第四条 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针对企业需求开展定制技能培训。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1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收费项目,严禁各种变相提高利率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行为,市级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各种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收费下限。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第一条 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产业基金,对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给予基金投资支持。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定制专项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条 给予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市、县(市、区)分别设立企业上市孵化资金,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改制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成功上市(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企业改制后在新三板、四板成功挂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和30万元。以上补贴按申请受理和获批上市(挂牌)两个阶段各兑现50%。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账务调整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补贴。

第三条 给予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及发债支持

上市企业再融资且用于黄冈的,融资2亿元以下一次性补贴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按债项规模一次性给予5 ‰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其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补贴,后3年给予50%补贴。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1个及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过1亿元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和外地企业重组我市企业并落户我市的或我市企业重组外地企业总部留在我市的,予以基金配套股权投资支持。

第五条 给予周转资金支持

按企业税收贡献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周转资金支持。

第六条 给予限售股份减持投资支持

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证券交易账户,通过黄冈市证券营业机构开设的账户减持、转让股份,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95%予以补贴。利用减持所得资金在黄冈投资新建项目,如新建项目投资额超过限售股减持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的100%予以补贴,减持所得资金未在黄冈投资或投资额少于其贡献地方所得净财力,按上述95%予以补贴。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关于促进招商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八条措施

第一条 在黄冈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10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5万元。

对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来黄冈创新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50万元,连续5年每年发放生活津贴3万元。

第三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黄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3年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1.2万元、0.6万元。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五条 对工业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创新创业资助、风险投资和担保、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家成长。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开展成长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年培训企业家100名、各类高管人员200名。每年评选表彰10名优秀企业家。

第七条 对到黄冈市内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500元。对重点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市内企业实习实训的,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同时,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

以上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四条措施

第一条 增设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

职业(技工)院校对接食品饮料、畜禽养殖、纺织服装、建筑建材、机械电子、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新材料等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新开办专业,经人社、教育、经信委、财政等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专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对经认定实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至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建成“厂中校”“校中厂”的企业或学校,经人社、教育、经信、财政部门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获省级楚天名匠、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及黄冈工匠培育行动“黄冈名匠”称号人员,在黄冈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入选的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国家、省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按50%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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