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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优惠政策部分)

咸政发〔2017〕7号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四)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供地,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5%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在城市规划区及拓展区落户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商贸物流等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

(五)强化税收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六)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龙头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等)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经审核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对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年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地方分享部分按累进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进行奖励。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自入驻当年起,总部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实行零收费。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和需求,可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可为公司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居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授予“十佳纳税大户”荣誉称号,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咸宁市荣誉市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给予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等)

(九)支持企业创新。对在市直或咸宁高新区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相关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相关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专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并达到一定产值规模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对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符合我市绿色新产业目录且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咸宁高新区、市财政局)

(十)加大金融支持。做大香城产业基金规模,建强做优贺胜金融小镇,对投资大、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给予产业基金支持。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主板上市成功企业及其团队主要成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在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咸宁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含本数)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交易减持已解禁限售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按相当于其地方分享部分的95%给予奖励,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机构实现交易并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按相当于其缴纳所得税的2%给予相关证券公司代扣代缴手续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行招商中介奖励。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措施》,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5‰;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2‰;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等)

(十二)加大人才及用工保障。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给予3年内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生活补贴,对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对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高管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五年内地方财政按相当于高管团队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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