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张政发〔2016〕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我市投资的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及投资允许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旅游产业(含旅游扶贫)、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文化产业、商贸流通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土地净收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投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倾斜力度,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慈利县工业集中区、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引进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优先保障用地,并在计划调剂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因生产工艺要求、原材料来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制约,确需在城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选址的项目,可依法依程序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第七条 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旅游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新建游艇码头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物流项目可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出让等方式供地的,可享受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地价。

第三章 非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市、区县所得部分,均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整体收购、兼并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或以租赁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物流项目在经营期间享受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政策。

第四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政府按照鼓励类产业项目100%、允许类产业项目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政府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政府3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中共张家界市委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工业产业提质升级“135”行动计划〉的通知》(张办发〔2014〕22号)所明确的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投资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慈利县工业集中区、桑植县工业集中区、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旅游产业提质升级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拥有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境内市外知名企业在张家界设立总部或将总部迁移到我市进行投资的项目,可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补贴。

第六章 审批政策

第十九条 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在行政法规范围内作出优化安排;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按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间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可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成立代办机构,帮助外来投资者代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但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建设环境的组织保障。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加强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一名班子成员负责项目的施工环境,直到工程结束。对已经按国家相关政策补偿到位后仍拒绝拆迁、强行参工、参运承包工程等行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授权机构必须遵守《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不得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检查。在每月1—20日期间不得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巡逻、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比评优等活动,不得有非法采取扣押、查封、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设发改部门内)备案,若遇特殊情况需检查的,须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妨碍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外来投资者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对投资额较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张家界市荣誉市民”称号,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优化办牵头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交办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者科技研发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小型农贸市场,以及仓储设施等现代物流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照《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张发〔2015〕20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对优惠政策设立5年过渡期。市人民政府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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