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境内外汇账户开户指南

我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在当地开设境内外汇账户,需要到当地外汇局提交相应的资料,下面说明,开设境内外汇账户的情况。

 

境内外汇账户开户对象

 开户金融机构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账户分类

境内外汇账户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种是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因用途不同,开设的条件也会不一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许可条件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设指南

境内机构

·       向外汇局申请许可——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       向金融机构申请开户——外汇局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       向外汇局领取账户使用证——在金融机构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外商投资企业

·       向外汇局申请许可——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       向金融机构申请开户——外汇局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驻华机构

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个人及来华人员

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设条件

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资本项目境内外汇账户开设指南

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

(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

对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违反其他有关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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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整理来自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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