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承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CHENGHUI
监管机构:外汇管理局
监管法规《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条件
根据《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获知,境内机构服务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并且可以通过境外外汇账户的收入汇入境内,这些条件包括以下部分:
1. 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 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3.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4. 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5. 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6. 判断这些条件是否存在,肯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然后才可以向外汇管局申请。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申请资料
1. 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2. 提交申请书——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3. 境内机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4. 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5.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开设境外外汇账户流程
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30工作日答复——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开户——拿开户成功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注: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帐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境内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帐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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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整理来自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