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奖励投资者政策
1、凡境外、域外投资者在望花区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由区政府或受益单位按企业纳税额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2、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外来资金嫁接项目,区政府将指定专人为其办理各种证照。并对其户籍迁入、子女就学、优先入伍等给予关照。
二奖励招商部门和中介人政策
3、凡国内、国外公民从抚顺市以外为望花区引进资金者称为中介人。奖励资金由招商部门和中介人按比例分配。
4、对新办生产加工型的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按固定资产当年所投入的2‰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当年所投入的3‰奖励;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当年所投入的4‰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当年所投入的5‰奖励。
5、对引进境外资金创办企业,每到位外资20万美元奖励10,000元人民币;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给予重奖。
6、对域外投资新办房地产的项目,按区实得财力的3%奖励。
7、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城建局、经贸局、外经局、发改局、科技局),超额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超额部分的0.5‰奖励。
8、对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部门引入新办经贸型公司,上缴税金(按区实得财力),每实现10,000元奖励500元。
9、各街镇、创业园区新办生产加工型、经贸型企业的项目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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