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的钱如果转移到国内?

离岸公司往往开通了海外账户,用以在国际贸易中做收付汇的工具使用,就使得许多合理避税了的利润留存在海外账户中,那么,如果在国内要支取使用海外账户的钱,应该怎么办呢?现阶段投资者们通常的做法又是怎样?


许多国家的境内投资者注册离岸公司,选择了一些保密性比较高的岛屿地区注册海外公司,并且有的甚至设计了多层次的控制架构,使得难以被监管到,并且不被境内当局得知。最终进入到境内的外资机构,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有些部分其实还是境内投资者,以外资企业的身份进入境内,有不同的待遇。那么不管是境外的钱转入境内,还是境内的钱转让境外,都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况,就可以申请外汇划转。


从监管层面上看,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发生贸易关系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外汇结算,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办理外汇划转的。有的是由境内转出境外,有的是由境外转入境内。


我国对境内外汇划转的规定文件,其中一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从规定得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金融机构为外汇划转的服务办理机构,外汇划转是指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规定》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规定》第七条载明,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规定》第八条载明,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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