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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HUI
章程细则的修改
公司可修改章程细则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司可修改其章程细则。
(2)除按第8分部规定外,公司不得在其章程细则中修改第83或84(1)条所述的任何陈述。
(3)除第180条另有规定外,如对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修改,会与附于该公司某类别股份的股份的任何权利不相符,则该公司不得作出该项修改。
(4)除第188条另有规定外,如对无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修改,会与该公司某类别成员的任何权利不相符,则该公司不得作出该项修改。
(5)担保有限公司不得在其章程细则中修改第84(2)条所规定的资料,但该公司可增加有关指明款额。
藉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作出修改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本条适用于对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修改。
(2)除第(3)款及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只可藉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
(3)对章程细则中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上限的修改,可藉普通决议作出。
(4)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按照本条作出的修改属有效,犹如该项修改原本已载于有关章程细则内一样。
(5)在修改的生效日期后的15日内,公司须将以下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
(a)符合指明格式的修改通知;及
(b)经修改的章程细则的文本,该文本须由该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
(6)如公司违反第(5)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公司宗旨的修改
(1)本条适用于对公司的章程细则中述明的公司宗旨的修改。
(2)公司可藉 ——
(a)放弃或限制任何宗旨;或
(b)采纳本可在 ——
(i)(如属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 有关章程细则注册时,合法地载于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内的任何新宗旨;或
(ii)(如属原有公司)有关组织章程大纲注册时,合法地载于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的任何新宗旨,
修改有关宗旨,而该项修改须藉特别决议作出,该决议的通知须已向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包括根据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无权接收该通知的成员)发出。
(3)如上述决议是由有关公司通过,该决议的通知亦须向该公司的所有有关债权证持有人发出,而该通知须与第(2)款所述的通知相同。
(4)为施行第(3)款,如没有条文规管向有关债权证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则该公司的章程细则中规管向成员发出通知的方式的条文即适用。
(5)如有关公司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宗旨,则取消该项修改的申请,可按照第91 条向原讼法庭提出;而如有人提出申请,该项修改只在原讼法庭确认下具有效力。
(6)在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宗旨后 ——
(a)(如属有关公司)如无人根据第(5)款提出申请,该公司须在提出该申请的限期届满后的15日内,将第(7)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b)(如属有关公司)如有人根据第(5)款提出申请,该公司须 ——
(i)立即将此事通知处长;及
(ii)在取消或确认有关修改的原讼法庭命令的日期后的15日内,或(如根据第(8)款获准延长限期)在经延长的限期内,将该命令的正式文本,以及(如属确认该项修改的命令)第(7)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或
(c)(如属并非有关公司的公司)该公司须在该决议通过的日期后的15 日内,将第(7)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7)上述文件为 ——
(a)符合指明格式的修改通知;及
(b)经修改的公司章程细则的文本,该文本须由该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
(8)原讼法庭可藉命令,随时延长须根据第(6)(b)款将文件交付处长的限期。
(9)如公司违反第(6)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原有公司对某些章程细则的修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原有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 ——
(a)是在紧接本分部生效日期前,载于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不论该组织章程大纲是在1984年8月3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注册的);及
(b)在该组织章程大纲注册时,是原可合法地载于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内,而非载于该组织章程大纲内,
则本条适用于对该条文的修改。
(2)如有以下情况,本条不适用 ——
(a)原有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是在紧接本部生效日期前,载于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不论该组织章程大纲是在1984年8月3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注册的);且
(b)该条文订定可修改或禁止修改第(1)款所述的任何条文。
(3)原有公司可藉特别决议修改第(1) 款所述的任何条文。
(4)如有关公司通过特别决议修改有关条文,则取消该项修改的申请,可按照第91条向原讼法庭提出;而如有人提出申请,该项修改只在原讼法庭确认下具有效力。
(5)在根据第(3)款通过决议后 ——
(a)(如属有关公司)如无人根据第(4)款提出申请,该公司须在提出该申请的限期届满后的15 日内,将第(6)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b)(如属有关公司)如有人根据第(4)款提出申请,该公司须 ——
(i)立即将此事通知处长;及
(ii)在取消或确认有关修改的原讼法庭命令的日期后的15日内,或(如根据第(7)款获准延长限期)在经延长的限期内,将该命令的正式文本,以及(如属确认该项修改的命令)第(6)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或
(c)(如属并非有关公司的公司)该公司须在该决议通过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第(6)款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6)上述文件为 ——
(a)符合指明格式的修改通知;及
(b)经修改的公司章程细则的文本,该文本须由该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
(7)原讼法庭可藉命令,随时延长须根据第(5)(b)款将文件交付处长的限期。
(8)如公司违反第(5)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9)本条并不授权更改或废止任何类别成员的特别权利。
向原讼法庭提出要求取消修改的申请
(1)第89(5)条所指的要求取消对公司宗旨作出修改的申请,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
(a)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或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本总数中最少5%的人,或( 如该公司并非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员中最少5%的成员;或
(b)持有第89(10)条
某些修改对成员不具约束力
(1)尽管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如在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成为成员的日期后,有任何对该章程细则的修改生效,则在该项修改具有以下效力的范围内,该成员不受该项修改约束 ——
(a)该人须承购或认购多于该人在该项修改生效当日所持有的股份数目的股份;
(b)以任何方式,增加该人在该日期就分担该公司的股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
(c)以任何方式,增加该人向该公司支付款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如有关人士在有关修改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以书面同意受该项修改约束,则第(1)款不适用。
公司须将修改纳入章程细则内
(1)如公司的章程细则有任何修改,该公司须将该项修改,纳入在该项修改生效的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的每份章程细则的文本内。
(2)如公司违反第(1)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
影响私人公司的地位的修改
(1)如私人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致该章程细则不再符合第11(1)(a)条,则在该项修改生效的日期当日,该公司即不再是私人公司。
(2)除第88(5)条所规定的文件外,有关公司须于有关修改生效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以下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
(a)关于更改该公司的地位并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及
(b)该公司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周年财务报表文本(经该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核证为真实者) ——
(i)按照第379条拟备;及
(ii)为紧接该项修改生效的财政年度前的财政年度拟备。
(3)如公司违反第(2)(a)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4)如公司违反第(2)(b)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1,000。
影响公众公司的地位的修改
(1)如公众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致该章程细则符合第11(1)(a)条,则在该项修改生效的日期当日,该公司即不再是公众公司。
(2)除第88(5)条所规定的文件外,有关公司须于有关修改生效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关于更改该公司的地位的通知交付处长登记,该通知须符合指明格式。
(3)如公司违反第(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将由原讼法庭命令作出的修改通知处长
(1)如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或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的效力,被原讼法庭命令修改,该公司须在该项修改生效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关于该项修改的通知交付处长登记,该通知须符合指明格式。
(2)修改通知须随附 ——
(a)有关命令的正式文本;及
(b)经该命令修改的章程细则的文本。
(3)如根据本条例的另一条文,有关公司须将有关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处长,则第(2)(a)款不适用。
(4)如公司违反第(1)或(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向成员提供章程细则的文本
(1)公司须应其成员提出的要求,在收到要求后的7日内,向该成员提供其章程细则的最新文本。
(2)如公司违反第(1)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