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申请人在拟订公司名称时,必须确保拟用的公司名称符合注册规定。如拟用的公司名称不能注册,申请会遭拒绝, 因而须重新提交申请。此外《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赋权处长在指明情况下可向公司发出更改名称的指示。 

1.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 /或一个中文名 称,但 不得使用英文字 /字母 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须为 “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最后四个字 须为「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简体字概不接纳。

2. 公司名称不获准注册的情况

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

(b)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e)在断定某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名称「相同」时 

3.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 先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a) 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 ,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b) 该名称包含《公司 (公司名称所用字词 )令》(622A)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  

4.在公司名称中采用其他法例规管的字及词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刑事罪行。

申请人应确保在公司名称中采用的字或词不会违反任何香港法例,为此,申请人须视乎情况,就使用受规管的字或词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 

5.处长有权力在公司没有遵从更改名称指示时更改公司名称

如公司没有遵从处长的指示在处长指明的限期内更改名称,处长可将该公司名称更改为:

(a) 如该公司名称是英文名称,一个由 “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作为名称起首及在其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的新名称;

(b) 如该公司名称是中文名称,一个由“公司注册编号"作为名称起首及在其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的新名称;或

(c) 如该公司有英文及中文名称,一个由 “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 作为名称起首及在其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的新英文名称,以及一个 由「公司注册编号」作为名称起首及在其后加上该公司注册编号的新中文名称。

公司名称的更改,在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的日期生效。

公司的名称遭处长更改,并不影响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亦不会使由该公司所提起或针对该公司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欠妥。本来可由该公司以其前有名称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由该公司以其新名称展开或继续,而可用该公司的前有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用该公司的新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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