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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2-23

文章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网

发文字号:鹤政〔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于服务我市“率先全面小康、建设品质三城”,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统筹考虑,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健全、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发展方式科学、市场竞争有序、社会形象良好,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更具活力、更具影响、更具特色的区域保险市场,有效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

力争到2020年,全市累计保费收入达到30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人均2000元,保险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业发展所带来的税收、就业和服务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三)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等政策设计,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扩大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保险覆盖面。继续落实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保险政策,提高养殖业保险服务与水平,健全保险支持畜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公益林保险规模,完善森林保险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林业管理特点和林木生长特点的运营模式,确保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发展花生、蔬菜、畜禽、林果、花卉等市场有需求、政府给支持、经营可持续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在我市加快发展,提高农业保险承保服务能力。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农村互助合作保险。

(四)加快涉农保险发展的深度与广度。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针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已开展险种承保覆盖率,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支农惠农业务,满足农民多层次保障需求。

(五)完善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加快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支持各保险机构到县域及乡镇设点,提高保险覆盖率。

三、统筹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养老社区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大力推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七)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加大对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积极拓展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促进商业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八)加大对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针对留守老人及儿童、民政救助对象、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县区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为部分特殊人群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和服务。

(九)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学生平安保险、医疗意外险、城乡孕产妇及新生儿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孕产妇等特殊群体的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四、推动商业保险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新农合、城镇居民等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与民政救助、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对接,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十一)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关系公众利益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十二)将保险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完善保险业与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共同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

(十三)全面加强和提升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在普惠政策基础上,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增强贫困人口抗风险能力,构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风险防范屏障。

五、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支持我市经济建设

(十四)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市产业投资、科技创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投资、私募基金等的发起设立。鼓励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服务体系。

(十五)完善保企对接合作机制。完善我市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切实做好引资项目对接。加强对签约项目的服务和督查,加快项目落地、启动工作。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十六)提升新兴产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以运载货物、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为重点保障对象,积极发展货运险等业务,提升物流保险综合保障能力。鼓励开发涵盖医疗救援、人身伤害、旅程取消等旅游保险产品,支持我市旅游项目建设。探索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创新发展,大力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文化产业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建立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服务我市文化繁荣发展。

(十七)推动保险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积极发展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加强保险与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化项目建设。

七、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我市改革发展

(十八)创新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探索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有效模式,完善保险与银行、担保、租赁等行业多种合作模式,简化承保流程和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资金支持。

(十九)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渠道创新。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市场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产品服务,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健全保险创新保护机制,加快推进条款通俗化、服务标准化。推动保险机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努力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

(二十)加快完善职能增强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加强与省保监局沟通协调,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强化风险防范,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保险行业协会与公安、司法、金融监管及新闻宣传等部门合作机制,提升推动保险业发展和风险化解处置合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一)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以服务民生为己任,发挥在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商业健康等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提供保险保障。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升自动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以方便客户为本,大力推进保险标准化建设,实现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

(二十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完善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三)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坚持把营造诚信文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全市各级行政学院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五)完善保险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保险发展跨部门组织领导。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考虑。二是全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规范运作、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四是加强协调和配合。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支持健康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六)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在健康、养老等服务类公共产品领域,支持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健康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三是各县区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考核办法,将保险业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细化工作目标及激励措施,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保险机构,予以通报嘉奖,并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八)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要建立健全工作跟踪落实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做好各项目标的责任落实、跟踪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切实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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