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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关于存量企业按时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等文件的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此前已登记的存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截至目前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持“一照一码”换发申请表,到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手续。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由15位变更为18位),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委托扣款协议书、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变更CA数字证书等业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

纳税人应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变更后,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时,需要提供新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将印鉴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上)。

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需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其中:纳税人选择扫描认证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前全部认证完毕,否则变更后无法通过认证。纳税人选择网上勾选认证的,税控设备变更前后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正常认证。

三、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委托扣款协议书

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纳纳税人需持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署《委托扣款协议书》。

四、变更CA数字证书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需变更CA数字证书。

需提供以下材料到辽宁数字证书本溪服务中心(原本溪泰和数码科技)办理:

(一)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章;

(四)数字证书(小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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