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投资经营政策。

(1)    攀枝花资源开发实行“放手对外开放、着力引进外资”的方针,鼓励外商举办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2)    鼓励投资经营的范围:资源勘探、开采、加工; 电站、机场、铁路、公路、邮电通讯(机场、铁路、公路政务由中方统一管理,邮电由中方统一经营;成片开发土地,兴办农场、牧场、果园及其加工业。兴办商业、服务业、运输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等。

(3)    投资经营的形式: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攀枝花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购买、租赁、承包和参股经营;开展补偿贸易、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购买房地产;国际上通行、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4)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一业为主,经申报批准,也可以进行多种经营。

(5)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纳入计划优先安排,保证供应,收费标准与市内企业同等对待。

(6)    企业在大陆购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不受社会购买力的控制。

二、投资保护政策。

(1)    外资企业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按国际惯例办事。

(2)    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各项经营自主权,为外商按照国际进行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土地使用政策。

(1)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通过国家划拨或者出让、转让、租赁、联营等方式获得。

(2)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愉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3)    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15—30%缴纳,其中: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企业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生产经营企业用地,经营期在10年到20年的免交场地使用费15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再续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4)    从事农业、井业、铁路、公路、机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研、卫生事业,一律免缴场地使用费。

(5)    出让非黄金口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攀枝花地价的50一80%收取。

(6)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后,免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7)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

四、进出口贸易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占有20%以上股份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2)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资源、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属于国家有规定的外,均兔领出口许可证,放开经营。对出口属许可证或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优先安排。

        (4)外商投资企业为平衡当年外汇收支,经批准,可购买国家统一经营以外的商品出口。

五、金融政策: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攀枝花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本外币投资和担保;股票证券买卖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市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工具、零部件、原辅材料及进出口运费、保险费等由开户行按规定审核付汇。外方合法收益可以其外汇帐户汇出境外。

        (3)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并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国内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在攀枝花市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

        (6)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银行、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规范化的企业债券,并允许上市转让。

六、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交地方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2)凡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三年,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电站、机场、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从事煤炭开采、黑色金屑矿开采、非金屑矿开采、有色金属矿开采(不包括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等项目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的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直到到收回其投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

(4)从事服务性等第三产业的投资企业,投资超过二百万美元(人民币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或工商统一税一年,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国内投资企业当年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用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在开发区设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将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7)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8)在开发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八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税款,若再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项目、煤炭开采、非金属开采、黑色金属矿开采和有色金属矿开采(不包括贵重金属矿和稀有金属矿的开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来料加工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

(1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攀枝花市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减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美国居民企业除外)。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物资、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投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需的其它器材,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13)外商投资新办、改建、扩建的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实行零税率。

(14)外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税和车胎使用牌照税。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间试制产品,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比攀枝花市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则执行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

(17)税收优惠政策如在执行中有不能兑现的部分,由财政返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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