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两大目标”、构建“三个中心”、打造“六大基地”、实施“五大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企业和项目到我市落户,推动我市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宜宾辖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宜宾产业投资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市内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第二章  鼓励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

 第三条  宜宾区位优势独特、资源富集配套、产业基础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正面临国家加快建设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南向开放机遇,还具有老工业基地改造、乌蒙山连片开发及移民迁建等优势发展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非禁即入”政策,投资者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参股比例的限制,热忱欢迎海内外投资者到宜宾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第四条  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以下产业项目,优先鼓励扶持:

(一)名优白酒产业项目;

(二)综合能源深度开发产业项目;

(三)重大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项目;

(四)新型化工轻纺建材产业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六)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项目;

(七)商贸物流产业项目;

(八)金融、旅游、文化、科技、信息等其他产业项目。

第五条  投资者在我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独资、合资、合作经营;

(二)BT、BOT、PPP等模式;

(三)收购、参股、控股、兼并、重组、租赁、承包等形式;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鼓励投资项目条件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产业项目,方可享受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评估认定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不作投资额度限制;

(五)项目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一般应在5年以上。

 第四章  土地保障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城市、土地利用、产业布局总体规划的投资项目,由政府依法统一供地,并优先保障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生产性项目用地。每年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予以倾斜扶持。

第八条  投资项目使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投资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若用地者申请有偿使用土地的,可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条  凡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在确定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一)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等)在3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大于150万元/亩;

(三)土地使用容积率大于1.0,建筑密度大于60%,建筑系数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办公用房与附属用房(含职工倒班房、产品展示)用地小于净用地7%;

(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供地。

(一)对投资建设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大型综合市场和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该区域基准参考地价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带建设方案出让。

(二)对建设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交易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重大旅游等消费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评估地价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四)对物流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其他鼓励发展类服务业项目用地,参照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第十二条  对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扶持供地。

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标准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市场进行性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投资总部经济用地,依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和税收贡献等情况进行优惠。

 第五章  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新投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起5年内,受益地财政对企业按其贡献,实施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度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第十六条  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优先安排进入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视项目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议定。

(二)对金融项目的扶持政策。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业地区性分支结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补助;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补助。

(三)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受益地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新成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兼并、重组及投资改造我市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或者市内工业企业在市境内搬迁、技改,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废水、废渣、废气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的新办企业,除享受环境保护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新入驻我市的工业、商贸服务企业,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的,在企业技术研发、改造、创新、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和相应专项等方面优先安排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突出对引进工业项目进行奖励。对引进并投资达产的工业类项目,依据引进项目首期投产之日止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10亿元的项目,按照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对10—3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30—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50—100亿元(含50亿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投资建设周期短、税收和就业等贡献大的项目加倍进行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引进项目落户市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引进项目落户到县的,由受益县财政负担。

奖励的条件、申报程序和资金兑现的具体办法由投资促进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高管人员、高级科技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地财政按第1年至第3年不超过100%、第4年至第5年不超过50%安排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对投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企业高管,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第二十三条  利用“飞地”模式引进的项目,其税收分成和安排用于扶持企业的资金由“飞出地”和“飞入地”之间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落户市区的项目,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落户县上的项目,安排给企业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六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六条  涉及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标准的30%收取;若收费标准没有幅度的,按标准减半收取;属应缴基金的,按相应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兴办学校、医院、文化广场、集贸市场、公园、敬老院等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设施,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市、县(区)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章  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一站式”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一条龙”审批。对入驻我市的企业,市政务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办理和“并联审批”服务。对投资企业探索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金认缴制度和企业经营情况备案制度。

第三十条  “全过程”服务。市投资促进机构和市设立的相关产业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相关工作,为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职能部门在立项、环评、用地等有关方面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对进入产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责任制。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建立市领导“一对一”工作责任制,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要素保障,协调解决问题,定期督办通报项目进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督,为投资者提供“公开、高效、规范”的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新办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公共道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建设、安装至企业厂区围墙(征地红线)外,厂区内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实行备案制,除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税务、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和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开展相应检查外,其余单位到企业检查须提前报备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公安部门建立人员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投资促进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行政不作为等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约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将纳入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若双方发生争议的,依法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十七条  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投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首次申报者同时提交项目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和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由市投资促进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第三十八条  经市投资促进项目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有下列情况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土地单位面积投资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核减用地指标并依法收回核减部分土地。

(二)未实现预期税收目标的,按实际税收贡献比例兑现优惠政策。

(三)未经营满5年的,视情况追缴收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

(四)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

第三十九条  凡优惠政策期满的,不再执行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优惠政策的特别规定。对科技含量高、对调整产业结构贡献大、税收贡献好、创造就业岗位多的大项目、好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兑现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分级负责,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宜宾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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