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对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首期50%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内分期缴付;对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前五年租金可按20%—50%奖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产生税收之日起,由市、县(区)分别根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由市、县(区)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市、县(区)分别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公共设施。
  (四)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市、县(区)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对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由市、县(区)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投入在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由市、县(区)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在安顺市注册的企业主板上市成功后,根据企业产生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200万元人民币,奖励由市、县(区)按收入分成比例奖励给企业。
  (七)对来我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市级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市、县(区)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市、县(区)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涉及市、县(区)的其它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第六条 人才待遇
  (一)对入驻我市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5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由县(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二)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县(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入驻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龙宫风景名胜区的企业,不在本办法之列,具体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兑现国家、省、市、县(区)相关政策时,按照“从优兑现、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深圳市承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提醒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由于政策具有变动性、更改性,最新信息请咨询深圳市承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应业务服务商!


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