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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05

衡办〔2017〕47号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打造湘南地区中心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降低用地成本

1.工业用地。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16]307号)的70%挂牌。也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出让年限设定为5元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

2.其他用地。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商业用地除外),但符合该政策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明确的70%。

3.标准厂房。对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其厂房租金全免奖励。具体由园区视企业经济发展贡献率及成长性确定并兑现。

二、减免建设收费

4.工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工业类(含办公类配套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企业申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5.重大项目。对新引进的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内资2亿元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00万美元、6000万元以上的重在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建设收费等相关手续,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采取专题研究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三、支持招大引强

6.行业巨头。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的资金奖励,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符合《湖南省新进“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盈利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还可分别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7.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或当年在我市产生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前三年按实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奖励,后两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奖励。总部企业开放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8.商会奖励。鼓励衡阳异地商会和异地衡阳商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经认定对当年度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商会给予10万-50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新兴产业

9.先进制造。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

10.现代服务。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引导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11.高新技术。对新引进的获得国家、省立项扶持的其他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元、200万元。

12.配套补链。本市龙头企业新引进产业配套企业或补链型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15%奖励龙头企业,15%奖励配套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

13.创新平台。鼓励新引进企业创新症台建设,对批准组建的国、省自主创新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实验室、科研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4.高新企业。对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奖励经营贡献

15.企业高管。对新引进的税收贡献率前30强的企业,给予其董事长“荣誉市民”称号;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税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税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人在本措施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对新建新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此外,符合本项目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及高管还可享受就医、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见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招才引智政策。

16.工业企业。对新止进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销售额上100亿元后,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再跨过一个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销售额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17.物流企业,对新进现代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8.服务企业。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新、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9.旅游企业。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区(点)年实际缴纳税书总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0.外贸企业。支持鼓励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实现外贸出口业务收入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给予重点服务等方面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实现外贸出口业务收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人予重点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七、支持企业上市

21.上市挂牌。鼓励新引进企业首发上市(含境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成功企业按其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充资金不超 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按其支持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衡阳,对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衡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2.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再增发融资且用于本地的,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生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八、优化发展环境

22.项目审批。精简审批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由市政府服务中心或园区服务企业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原则上从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不超过6个月。

24.项目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市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5.项目建设。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对项目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缓作为、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纪检监察机关严加问责,政法机关重拳整治,坚决打击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侦破案件和税务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经市优化办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市级以上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26.法治建设。加强政府法制环境和诚信环境建设,各县市区、园区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兑现向投资主体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九、相关说明

27.适用对象。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在本文件印发后正式投产的企业。若补扶持(奖励)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28.适用原则。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以及扩大产能、追加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措施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29.资金安排。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安排,按照《衡阳市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7号)文件执行。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根据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措施,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30.申报审批。本措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可即时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本级、各城区(不含南岳区)及园区项目的奖励、补助兑现统一由市本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定实施,年终由市财政部门与各城区(不含南岳区)及园区财政办理结算;各县市及南岳区项目的奖励、补助兑现自行实施并报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重点办、市科技局、市农委等部门要建立相关项目台账,市审计局要将兑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南岳区及园区可参照本措施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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