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细则

第1分部 一般条文

订明公司规例的章程细则

公司须有章程细则,订明该公司的规例。

章程细则所用的语文

公司的章程细则须以中文或英文印刷。

章程细则的格式

公司的章程细则须分成段落,而该等段落须顺序编号。


第2分部 章程细则模板

财政司司长可订明章程细则模板

(1)财政司司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为公司订明章程细则模板。

(2)本条所指的章程细则模板的任何修订,并不影响在该修订生效前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采纳章程细则模板

属某公司类别的公司,可采纳为该公司类别而订明的章程细则模板的任何条文,或采纳该模板的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有限公司

(1)在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时,为该公司所属的公司类别而订明并在当其时有效的章程细则模板,在适用范围内,即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适用的方式及范围犹如该模板已注册成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一样。

(2)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第(1)款适用。

(3)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只要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并无将上述章程细则模板排除或变通,第(1)款适用。


第3分部 章程细则的内容及效力

公司名称

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宗旨

(1)如处长根据第103(2)条,向拟组成为有限公司的组织批出特许证,或根据第103(4)条,向有限公司批出特许证,则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2)任何其他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3)(1)(2)款并不影响关乎公司的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条例指明的任何规定。

成员的法律责任

(1)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2)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

有限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

(1)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

(2)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内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以 ——

(a)支付该公司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前招致的债项及债务;

(b)支付该公司清盘的费用、收费及开支;及

(c)调整分担人之间的权利。

(3)凡任何原有公司根据《前身条例》第4(3)条,被当作一间股份有限公司,第(1) 款不适用于该公司的章程细则。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

(1)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附表28((1)(d)(iv)(v)(vi)(vii)款除外)规定须载于该公司的法团成立表格内的资料。

(2)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

章程细则的效力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公司的章程细则一经根据本条例或某《旧有公司条例》注册,即 ——

(a) ——

(i)该公司与每名成员之间;及

(ii)任何成员与每名其他成员之间,作为盖上印章的合约而具有效力;及

(b)须视为载有该公司及每名成员均会遵守该等章程细则的所有条文的契诺。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章程细则 ——

(a)可由有关公司针对每名成员强制执行;

(b)可由任何成员针对该公司强制执行;及

(c)可由任何成员针对每名其他成员强制执行。

(3)根据章程细则须由任何成员支付予有关公司的款项,均 ——

(a)属该成员拖欠该公司的债项;及

(b)具有盖印文据债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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