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如何助力企业走出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接受《中国税务》杂志专访,就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的谈签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提出的重点工作,以及“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等作了解答。
                     
  “走出去”需要新理念、新态度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收的关注度如何?
 
  王晓悦:应该说还非常不够。很多企业早巳经“走出去”了,但相应的税收理念却没有同步跟上。特别是前些年“走出去”的企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税收问题,有很多“惨痛”的教训。近一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要运用税收协定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但这个情况参差不齐,比如向我们申请相互协商的案子中,90%以上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很多不知道有税收协定,对他们来说,“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更大。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容易面临哪些具体的税收风险?
 
  王晓悦:首先是并购风险,很多企业在海外都存在并购行为,如果尽职调查做得不到位,那么被并购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将成为非常大的税收隐患。其次是重复征税风险,企业的同一笔所得有可能被两个或更多国家重复征税。第三是受到税收歧视待遇或者不公平待遇,这和所有税种都有关系。第四是企业本该享受的待遇在东道国没有享受到。第五是被调查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很多国家财政吃紧,更加关注跨国企业来源于本国的税收是否留在了国内,“走出去”企业面临被调查的风险在加大。上述风险和问题能否避免或者有效解决,很多都跟税收协定有关。
 
  税收协定对于“走出去”的企业来说,究竟能发挥哪些作用?
 
  王晓悦:各个国家都有税法,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按照国际通例,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走出去”的企业如果到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去,就要按照对方的国内法来征税;如果到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就要按照税收协定来执行。
 
  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是税收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协定中类似饶让抵免、低税率等内容,相当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提高了竞争力。此外,税收协定一旦签订,有些条款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所以它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的税收风险。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企业在国外难免和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务争议,税收协定项下对此也有一个相互协商机制,企业可以向东道国或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争议。
 
  我国目前税收协定的谈签情况如何?
 
  我国从1981年开始谈签税收协定,在1983年和日本签订了第一个税收协定。为了吸引外资,当时我们谈签的都是到我国投资比较多的发达国家,以及周边的新兴工业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随着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劳务输出,我们跟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谈签协定。本世纪以来,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谈签重点逐渐转变为亚非拉国家,截至目前,已经和100个国家签了税收协定,其中97个已经生效执行,并和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签订了税收安排。所以,我国的税收协定覆盖面还是比较广的,甚至超过了有些发达国家,这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和整个国际形势都在变化,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的格局、新的形势。我们现在既是资本输入大国,也是资本输出大国。如何发挥好税收协定这一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服务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对我们来讲也有很多挑战。
 
    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让“走出去”的税收管理与服务更加任重道远。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出台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有哪些体现?
 
  王晓悦:我们目前的工作主要围绕税收协定、纳税服务、税收管理这三个方面。税收协定方面,一是在谈签和修订上下功夫。“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目前我们已经签订了53个税收协定。一方面,我们要争取把少数还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谈签下来;另一方面,已有的税收协定可能还存在修订问题,比如税种范围变更、新增反协定滥用条款等。无论是谈签还是修订,我们都会把支持“走出去”作为重要原则。二是在执行上下功夫。让企业把该享受的协定待遇享受到。在国内,我们会努力维护“引进来”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最近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这是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税收协定执行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此外,我们也会通过税收协定条款的设计和主管当局合作等各种形式,推动缔约方主管当局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目前很多税收协定执行效果不好,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争议案子越来越多,主要涉及税收歧视待遇和重复征税等问题。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申请双边磋商。截至2014年底,我们已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45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39例,税收协定待遇双边磋商85例,为跨国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400多亿元,在谈项目目前还有200例左右。
 
  改善服务谋发展,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重点提出的工作。
 
  王晓悦: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一直是我们努力的目标。2013年以来,我们先后在北京、四川、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深圳国税局进行分国别税收信息中心试点,分别对口研究美国、印度、蒙古、俄罗斯、英国、香港地区的税收信息,探索分国别研究对接机制。今年我们会在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进这项工作,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别对接机制。
 
  目前我们正在做的工作还有:制作“一带一路”网页;筹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走出去”专席;在全国范围开展税收协定宣传周活动等。
 
  服务与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在规范管理方面有哪些重点工作?
 
  王晓悦:对于“走出去”企业,税务机关既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也要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有利于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所以我们的思路是规范境外税务管理。比如,我们目前在做的就是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
 
  为加强跨境税源风险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 24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跨境税源的特点,突出特色和深度,做好专题分析。针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要求各地探索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的风险预警机制,提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
 
  “走出去” 企业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请给广大“走出去”企业提一些建议,如何防控好税收风险,走得更远、更稳?
 
  第一是了解、学习我国和东道国的税法。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帮助企业尽可能多地了解税法和政策是一方面,但是要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企业还应该聘请顾问、中介机构,或者建设企业自己的税务部门。成功的跨国企业都有成熟的税务管理体系,甚至有转让定价专家,所以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自身要把功课做足。
 
 
  第二是遵从税法。境外投资、境外经营要从自我遵从的角度出发,既要遵从中国的税法,又要自觉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特别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15项行动计划,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完善,企业一定要关注国际规则的修订,因为未来的税法遵从难度会更高,面临被调查的风险也会更大。比如,跨国经营发生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未来可能要求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的收入、利润、资产、人员都要披露,如果企业自身转让定价管理得不好,各国税务局都会找你“麻烦”,一国对企业关联交易调查补税,马上涉及国际重复征税。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怎么办?首先就是遵从。
 
  第三是找正规途径解决问题。“走出去”的企业一定要了解税收协定,充分享受协定待遇,学会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多企业在国外发生问题后,找使馆、找政府、找地方税务机关,费很多力,效果还不好。按照税收协定,税务主管当局有义务开展相互协商,我国也规定了对外开展相互协商的具体程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只要企业有需求,我们一定会努力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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