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组成及相关事宜

  本条例旨在改革香港公司注册及使之现代化,将关乎香港公司的部分成文法重校报立法、订定关乎香港公司的其他条文,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1次分部关于组成的一般规定


  香港公司类别


  只有以下公司可根据本条例组成——


  (a)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b)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c)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d)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e)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的组成


  (1)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可藉——


  (a)在拟组成的上签署;及


  (b)将以下文件交付处长登记——


  (i)符合指明格式的法团成立表格;及


  (ii)有关章程细则的文本,组成公司。


  (2)公司只可为合法目的而组成。


  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1)法团成立表格——


  (a)就拟组成的公司而言,须载有附表2第1条指明的详情及陈述;


  (b)就每名该公司的创办成员而言,须载有附表2第2条指明的详情;


  (c)就每名将在该公司组成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的人而言,须载有——


  (i)附表2第3条指明的详情;及


  (ii)附表2第4条指明的陈述;


  (d)就每名将在该公司组成时担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的人而言,或就其中一名将在该公司组成时担任该公司的联名公司秘书的人而言,须载有附表2第5条指明的详情;


  (e)须载有附表2第7条指明的陈述;及


  (f)须载有第70(1)条指明的述明有关规定已获遵守的陈述。


  (2)如拟组成的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法团成立表格亦须载有附表2第8条指明的陈述。


  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


  法团成立表格须由在该表格内列名的创办成员签署,或(如有2名或多于2名创办成员在该表格内列名)由任何一名该等成员签署。


  法团成立表格须载有的述明有关规定已获遵守的陈述


  (1)为施行第68(1)(f)条而指明的陈述,是核证以下事项的陈述——


  (a)本条例中就有关拟组成的的所有规定,已获遵守;及


  (b)有关法团成立表格所载有的数据、陈述及详情均属准确,并与该公司章程细则内的资料、陈述及详情相符。


  (2)处长可接受述明有关规定已获遵守的陈述,作为本条例中就有关公司注册的所有规定已获遵守的充分证据。


  第2次分部公司成立为法团


  香港公司注册时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


  (1)在注册法团成立表格及根据第67(1)(b)条交付的章程细则的文本时,处长须发出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核证有关公司——


  (a)已根据本条例成立为法团;及


  (b)属或。


  (2)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须由处长签署。


  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属确证


  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属以下事项的确证——


  (a)本条例中就有关香港公司注册的所有规定,已获遵守;及


  (b)该公司已根据本条例注册。


  成立为法团的效果


  (1)在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明的法团成立日期当日及之后,有关创办成员以及不时成为该公司的成员的任何其他人,即属一个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以该证明书所述明的名称为名,如有名称的更改根据第107、110、770或772条生效,则以新名称为名。


  (2)在有关法团成立日期当日及之后,该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永久延续。


  (3)在有关法团成立日期当日及之后,有关创办成员以及不时成为该公司的成员的任何其他人,负有《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述的法律责任,在该公司清盘时作出付款作为该公司的资产。


  董事书面同意的交付


  (1)为附表2第4(b)(ii)条的目的而就拟组成的公司给予的每份同意,须符合指明格式,并须在该公司成立为法团后的15日内,交付处长登记。


  (2)如第(1)款遭违反,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为第69条的目的而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700。


  (3)在为本条所订的罪行而向某创办成员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确立该成员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即属免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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