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其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要达到150万元/亩。房地产开发及煤、铁、硅藻土、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程度征地补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补偿标准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补偿标准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补偿标准9万元/亩。投资强度每增加50万元/亩,补偿标准提高1万元/亩,补偿上限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的总额。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履行投资协议后,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六条 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第七条 凡享受第五、六、七条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2‰;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以上的,奖励到位资金的3‰,奖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现代流通企业,按照《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白山政发[2007]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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