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客商到我县投资,完成后并投入生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投资新实行“一条龙”服务。即每个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外部环境,都由一个引进部门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第二条: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内资企业需办证照属县内许可范围,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手续由引资单位代办,申报材料齐备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需办证照属县以上许可范围,由引资单位代办;外资企业证照由县招商局受理并协助办理,符合国家鼓励投资导向的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时,7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限制类项目由职能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上述承诺时限不包括须听证、公示、勘测等所需时间)。

第三条: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政府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予以重点保护。

第四条: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销售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4年内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新办工业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125万美元)以上的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照《濉溪县外商投资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凡利用塌陷土地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项目,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40年。

第九条: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第十条:对固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十一条:对引进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或125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经界定认可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总额5‰的金额给予其分步奖励。在项目动工后,预付奖金总额的30%,项目建成投产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支付余下的70%。

第十二条:市属以上企业在县内投资的,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矿产资源采掘和初级加工、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县内民间投资享受本优惠政策。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企业范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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