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总结跨国交易九大风险

      日前,针对大企业跨国交易中出现税务风险可能性越来越大的情形,江苏省国税局及时向当地大企业发出提示:自2015年以来,随着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陆续推出,跨国交易税务风险备受各国关注,相关大企业应该高度关注九大方面的问题,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一是高度关注跨国税源分配“四个匹配”,防止“三个错配”。

  “四个匹配”是:市场贡献与集团全球利润分配要匹配,企业功能承担与利润回报要匹配,中国政府的投入、配套、成本节约与企业利润回报要匹配,跨国公司社会形象与税收贡献要匹配。“三个错配”是:契约加工商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错配,集团利润趋势和中国子公司利润趋势不一致的错配,对投资母国高遵从和投资所在地低遵从的错配。

  

二是高度关注涉税资料提供的法律义务。

  纳税人依法保存、提供真实、完整涉税资料,既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也是自我遵从和税企合作的基础。建议跨国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关联受控程度较高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风险提醒或税收检查时,鼓励总部人员来华直接沟通,为税务机关作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税务处理提供支持。特别要提醒,在税收检查环节纳税人拒绝提供的资料,法院在行政诉讼环节将不予采信。

  

三是高度关注同期资料的准备质量。

  BEPS行动计划对同期资料管理作出重大调整,要求纳税人提供国别报告和主文档,包括跨国公司全球组织架构、业务描述、集团财务和税务情况,以及在每一国家(地区)内的收入、利润、已纳所得税等信息,为税务机关整体评估企业转让定价风险提供资料。建议跨国纳税人,在同期资料准备中减少信息数据不完整、不准确,可比性分析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鼓励企业提供全球集团信息和不同税收管辖权内的涉税信息。同期资料准备质量较差的企业反映其风险内控不足,税务机关将提高对其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排序。

  

四是高度关注企业职能的准确定位。

  BEPS报告的核心是强调税收要与经济活动的实质和价值创造相一致,而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价值创造的直接表现就是其所履行的职能,并由此决定了企业在价值链中的利润分配。提醒跨国纳税人,职能定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来认定,当中国子公司已经承担内销、研发等职能时,不应简单固守旧制,仍将其定位为“两头在外”的低利润回报的契约制造商,企业应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事前和事中管理环节按照职能定位调整利润分配,避免事后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五是高度关注业务重组的经济实质。

  跨国公司全球业务重组日渐频繁,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提醒跨国纳税人,业务重组应基于合理商业目的,重组应有公司内部完整决策程序和过程资料相佐证,包括董事会决议、业务重组评估报告、收付款凭证、与相关交易方的沟通记录等,重组各方涉及的职能和相关资产的转移要得到充分补偿,业务重组后新的利润分配格局应与经济活动实质和价值创造格局相一致。

  

六是高度关注对本地化研发、营销的合理补偿。

  BEPS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均属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是分享无形资产超额利润的依据。提醒跨国纳税人,对于中国子公司在集团原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改造、升级,或对集团品牌或商标进行本地化营销、维护、构建客户网络等,属于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要充分考虑子公司本地化研发、营销在资产运用、人员配置、日常职能履行等方面所开展的实际工作,及其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在集团价值链分配中,对子公司应分享的无形资产利润回报给予合理分配。

  

七是高度关注FATCA和CRS实施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承诺和执行中,通过相互披露,各国税务机关将了解到本国居民在国外金融账户的有关信息,包括账户持有者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年末账户余额、分类统计的股息、利息、资产性收入等金额,国家间的税收合作更加务实进取。提醒跨国纳税人,充分认识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对企业跨国经营风险内控的挑战,尤其要规范好与股息、利息和资产性收入相关的金融账户管理;按征税权与经济活动实质相一致原则做好跨国利润分配,避免在无经济实质的低税地或避税港公司账户上堆积利润,导致事后被调查调整的风险。

  

八是高度关注“走出去”进程中国际税收遵从问题。

  2014年,中国资本输出额已超过资本输入额,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更多企业将走出国门。提醒“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要树立国际税收遵从意识,首先要了解并遵循东道国(地)的税收法律法规;其次境外所得要按我国规定回国申报,用好税收抵免政策减少跨境经营的税收负担;再次要做好与东道国和居民国税务机关的沟通,合理划分跨国利润和税源分配,避免被事后调查的风险;最后要充分运用税收协定,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遇到境外不公正税收处理,懂得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九是高度关注涉税中介的法律责任、职业道德和操守。

  中介机构在帮助企业合规遵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可能出现激进税收筹划或对受托事项未合理尽职等情况。提醒跨国纳税人,委托中介办理涉税事项时要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关注中介机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刻意筹划激进税务产品使企业处于重大风险中;不在未经核实真实数据和实际情况的条件下,提供可能产生重大误解的意见或建议;不固守陈规,对诸如市场价值贡献、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经济实质等国际税收最新规则和中国税务机关的观点毫无了解,使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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